曝光台|招标文件使用“国产自主研发”概念不规范被责令限期改正

发布时间:2021-07-02

6月16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三百七十七号至第一千三百七十八号2则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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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千三百七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3C证书、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指标要求、所投产品没有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因招标文件中有关“国产自主研发”的概念不规范引发争议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中国科学技术馆投影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01165,预算金额360万元。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实质性响应指标为“自主研发国产”,指标要求为“激光工程投影机整机为自主研发生产的国产产品,拒绝0EM/0DM等类型的贴牌产品”,同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2021年2月1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文件,具体为第四部分评分标准中,价格分调整至30.5分,政策功能、资质条件对应评分分值调整,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付款方式”中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调整等;3月1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北京泓源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中标;3月26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结果,具体为经质疑复核,并经采购人确认,该项目中标人变更为北京辰极智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界定国产产品、自主研发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引入国产自主研发产品概念?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位不便具名的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并未对国产产品、自主研发产品作出准确定义,也缺乏国家层面的认定标准。在采购国产产品方面,通常情况下是通过限制进口来解决的,即大多数采购文件中仅明确本项目如果采购进口产品需要审批,而不提及国产产品的概念。自主研发概念同样争议颇多。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2007年4月,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个文件;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在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中,这些制度引发了部分西方国家的不满,认为对其他国家产品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造成阻碍。2011年,国家层面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因此,自主研发产品的概念同样并不清晰,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使用。财政部在第一千三百七十七号信息公告中认为上述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国产自主研发”的概念不规范,是十分中肯的。

与上述专家观点类似,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认为,我国政府采购中关于国产产品的概念是和进口产品对应使用的,排除掉进口产品就是国产产品;自主研发的概念则不明确。

沈德能告诉《中国招标》记者,此前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曾遇到过类似投诉案例,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服务器,要求采用国产自研管理芯片,被认定为采购需求不合理。“主要是自主研发的定义不清晰,人们的理解不一。”沈德能指出,从技术角度讲,有些软件类产品是无法完全实现自主研发的,如芯片、操作系统等,很难脱离已有技术的架构。究竟到什么程度才算国产自主研发?如果是在intel等基础软件架构上完成的创新,算不算呢?曾有人提出,产品内容的90%属于自主研发即可界定为自主研发产品,90%属于国产化即可界定为国产产品,这一观点也并未获得广泛支持。而且信息技术类专家有一套自己的理解,直接放到采购需求中却可能出问题,导致三方面的争议:第一,评审环节,由于对自主研发概念的理解存在不一致,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而停止评审;第二,评审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不符合自主研发要求,而中标供应商却自认为符合;第三,验收环节,采购人、供应商的理解可能出现分歧。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议放弃“自主研发”这个高度概括的概念,改为具体的性能、指标等表述,让采购需求尽可能的清楚、明确。

信息类产品中,哪些可以界定为实现了自主研发的产品?记者请教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一位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表示,原则上讲,如果不使用外国的技术,就可以认定为自研产品。如果要论证某产品是纯粹的自研,则要根据技术文档进行对照,难度相当大。比较便利的做法是让厂家出具承诺书或证明材料,承诺或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属于自研产品,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另据了解,此前某单位采购一批激光工程投影机,中标产品中的DLP核心芯片DMD,采用了美国TI公司(德州仪器)的技术。目前所有投影机产品中,核心技术几乎都是美国TI公司研发的DMD芯片,可以说该公司垄断了整个行业。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也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供自主研发产品,关键是如何证明其产品属于自主研发产品。若投标人出具承诺书或证明材料,理论上可以认定为自研产品,但严格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研发一般都会借助此前的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属于自主研发很难判断。此外,自主研发的主体是谁?是投标企业,还是国家层面的几大主导产业主管部门?对于采购人来说,明显指向投标企业。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引入这类界定不明确的概念,容易引发歧义。如果采购人确实看重投标人的研发创新能力,应当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相关指标,如要求供应商具备何种研发能力,而不是把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作为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