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发布时间:2021-03-25

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任务,支持重点群体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支持示范基地以“四个牵引”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60万个就业机会。
  (一)新兴业态牵引。聚焦“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模式,面向在线教育、智能体育、智慧家政、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托育、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线上回收等领域,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应用试点,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为市场主体开发同步课堂、远程手术、远程监护、数字旅游、实时调控、演艺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应用提供支撑。
  (二)平台企业牵引。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家电回收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化转型,增强线上服务能力。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带动行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抱团创业。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三)示范项目牵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同步规划社会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组织实施一批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双创”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精心遴选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承担示范项目,从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
  (四)先进典型牵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等重要平台,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项目,以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基地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310号),支持高校、企业示范基地以“四个做实”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30万个就业机会。
  (一)做实结对共建。第一批和第二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拓展结对伙伴,通过共建双创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动活动常态化。第三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加快建立结对共建关系,协商制定“六个一批”重点任务清单。
  (二)做实项目孵化。企业示范基地要及时在“校企行”官网平台上发布更新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对“揭榜”团队全程跟踪,精准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场地、研发设备等支持,投资、参股、并购有价值的项目。高校示范基地要定期向结对共建的企业示范基地推荐技术过硬、市场潜力大、合作伙伴亟需的创业项目。
  (三)做实活动组织。结对伙伴要加强工作协同,共同组织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赛事活动,共同开展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讲师进校园等活动,共同办好创业投资基金对接会、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
  (四)做实岗位供给。企业示范基地要组织引导下属单位及创新创业生态企业充分释放岗位需求,以员工招聘、招募创业合伙人、提供实习见习岗位、招聘科研助理等形式,为结对共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校示范基地要引导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行”专项行动,及时将信息推送给需要创业就业的学生。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组织实施融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链主”企业以开发战略性产品或技术为牵引,吸纳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研发、供应体系。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验室,建设单个主体建不起或多个主体分建不划算的创新创业平台,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二)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组织实施应用场景开发行动,盘活分散在中小企业手中的技术产品,形成可快速复制迭代的系统级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合格产品贴牌生态链企业标志,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协商共治生态。组织技术标准领航行动,与中小企业共同研制技术标准,牵引产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深化合作,研究发布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行业研究、数据统计、国际交流和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预警。投资生态链上的关键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科技成果。
  五、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着眼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相关示范基地以“四个抓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力争2021年转化1000项技术,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抓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选派到企业工作等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支持职务发明人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创业孵化机构等资源,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抓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举办知识产权拍卖会、科技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向市场主体推介、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探索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改革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
  (三)抓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返乡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技术交易市场等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瞄准小批量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专用软件等短板,开发追求快速迭代的“最小可用品”,孵化细分市场的隐形冠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抓实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符合条件的全部向社会开放。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设施、仿真模拟、科研数据、办公空间等资源。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示范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抓。
  (一)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3月底前完成结对。各示范基地结合近期确定的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中,选择一项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各示范基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000字以内),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4月底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双创”专项债券、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介、示范基地表彰激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基地组织的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示范项目投资对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房租减免等支持。
  (三)做好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向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推荐典型企业、典型项目、典型成果,放大示范效应。2021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总结各示范基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电子邮箱:gjs_cyfzc@n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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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